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简称“绿标”,是对符合国家规定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一种证明。与之相对的是“黄标”,是对尾气排放较严重机动车的一种区分。随着各城市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的重视,纷纷设立限行区域,禁止黄标车的进入,而绿标车将不受限制。
根据上海环保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原则上应在注册地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为了解决部分在沪使用的外牌车无法在注册地领取环保标志的困境,结合本市外环线7月1日起对无环保标志车辆和黄标车实施限行政策,上海环保检验机构将从即日起接受外省市环保部门委托,对外牌车发放环保标志。
据介绍,外省市号牌车辆在本市申领环保标志,除持安全检验所需《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及注册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外,还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和注册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在本市进行环保检验申领环保标志的委托书,在本市社会化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后,由检验机构当场核发环保标志。
此外,外省市号牌车辆在6月27日前已经在本市检验机构完成了委托定期检验,申领了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尚未回注册地申领环保标志,并且仍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所有人可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和注册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在本市进行环保检验申领环保标志的委托书,在本市任一检验机构申领环保标志。
标志发放的种类
全国版标志分二大类: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含副本)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含副本)。
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含副本)发放对象:汽油车必须达到国一及以上排放标准,并经排气检验合格的,具体是指以下时间段以后注册登记的车辆:
(1)1999年7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6座的轻型汽油客车;
(2)2001年10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汽油客货车;
(3)2003年7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汽油车;
柴油车必须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并经排气检验合格的,具体是指以下时间段以后注册登记的车辆:
(1)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柴油车;
(2)2008年7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柴油车。
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含副本)发放对象:在以上各时间段以前注册登记的对应车型,并经排气检验合格的。
机动车排气检验遵循“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不同年代的车型执行不同的标准,对达不到检验标准的车型,不得发放任何标志。
关于标志与中环路范围内高污染车辆限行的关系本轮发放全国版黄绿标,预计将用二年时间全部到位,在此期间从2006年起已申领过本市发放的上海版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即使换发成全国版黄标后,仍可以按原允许行驶的范围继续行驶。
关于补发标志的说明对损坏、遗失等情况需要补发的,应当事先登录上海市环保局网站, 在<公众服务>栏目中点击“上海市车辆环保标志作废声明与补办申请”,取得补办申请书后,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在安检机构补办环保标志。
车辆在过户后若车牌号不发生变更时则不需要重新发放环保标志,若车牌号发生变更时,可以在下一个年检周期时在年检站通过补换发功能换发环保标志和副本。